临时性的用工是物流企业用工中的普遍现象,随着我国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加强,法律对于企业临时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,企业由此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。如何提高临时用工法律意识、加强相关风险防范,是广大物流企业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的问题。
风险提示
企业临时用工可能会构成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,依此顺序,企业的法律责任逐步加重。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自担风险,而在后两种关系中原则上都由企业承担雇佣或劳动过程中的风险。在劳动关系中,企业对劳动者生存、发展有更多法律义务,责任重。由于对劳方利益保护,此三者法律关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,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或争议发生后也倾向于保护劳方,企业可能原本只想发生责任较轻的用工关系,却易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责任较重的劳动关系,因此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。
法 律依据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
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律 师支招
企业应当按照自己的用工需求制定不同的用工方案。如果企业只是偶尔用工,并且用工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完成特定工作的成果,该成果的目标确定、所需时间也相对确定。建议企业使用承揽合同,将该工作发包给独立的个人,使其独立完成,自担风险。
如果企业该项工作内容不确定,时间也不确定,需要将提供劳务的人纳入本企业管理,但又不希望对其承担较重的责任,建议企业与专门机构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协议,让该企业向本企业派遣用工人员,而该人员的劳动关系等其他责任都由该专门机构承担。
如果企业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临时用工问题,建议企业临时用工时,时间不要超过一个月。超过一个月,企业想继续用工或长期用工的,应提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。在这种情形,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风险较大的工作,企业应按需要为其投保保险,避免发生事故后,企业承担雇主责任或者工伤责任。